各位考生:
云南省2024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将于12月14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12月14日上午举行英语四级考试,9时开考;下午举行英语六级考试,15时开考。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准考证打印
请各位考生登录报名系统(https://cet.neea.edu.cn)自行打印准考证,准确掌握考试有关信息。考试当天,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等材料,供入场时查验。
三、听力试音
请各位考生携带听力耳机提前到对应的考场试音。试音时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8:00—20:00,12月14日(星期六)早上08:00—08:40。
四、配合考点入场工作
(一)按规定时间入场,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证件不全者将禁止进入考场,自觉接受身份核验和入场安检,按要求在考场对照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迟到禁止入场。
(二)考生须将考试无关的物品摆放到指定位置,严禁将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及考试无关用品带入考场。
(三)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工作。考场发生的问题监考员有权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考试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入场后须按准考证上的位置入座,并听从监考老师指令,按规定时间打开试卷、作答和停止作答,否则按违规处理。
(二)检查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映。
(三)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并按监考老师提示正确粘贴条形码。
(四)所有题目要答在规定的位置,在试题册和答题卡规定位置外作答的无效。
(五)非听力考试时间,考生不得佩戴耳机。作文作答时间不得翻阅试题册。
(六)考试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离开考场,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且须在指定场所等候直至考试结束之后方可离开。
(七)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要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相关情况未解决前,不得离开考场。
六、诚信考试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知法、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请考生不要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将一律按作弊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请考生珍惜个人的诚信记录、名誉及前程,杜绝替考,诚信应考。
七、其他提示
请考生考前一天再次检查准考证是否打印,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是否齐全,听力耳机频率(86.6Hz)、音量、电池是否检查无误,考试文具用品(如黑色签字表、2B铅笔、削笔刀、橡皮擦等)是否配备齐全。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九州jiuzhou(中国)教务处
2024年12月9日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